匿名者妳很委屈寫了一大篇,我嘗試把知道的簡單提供參考,不滿意可以通知,我會先刪除本文。
一、【時薪120給我,但是是口頭上的承諾】:
要檢舉他最好有承諾證明,技巧性再吵一架錄音也可,不然時薪120是沒辦法討到,因為它已經超過政府規定換算的基本時薪109元,給109元就不違法。
二、【時薪變110後再打8折】:
時薪88元這就有基本時薪規定21元差額,是可爭取的,有領取證明最好,沒有檢舉後換老闆提出證明。
三、【沒辭職就不來算曠職,我們沒扣你薪水你還打來要領薪】:
這是違法的!都有請假電話簡訊證明,雖未被同意,但人之常情急難也不能體諒,不做也罷!【有工作就有錢領】勞基法根本沒有規定曠職解職或自動離職,就沒薪水可領,就算老闆因此原因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採民事求償,與薪資支付無關。所以只要你有工作就要依約定給薪資,就算你只工作一個小時,也一樣,除規定項目可扣款,倒扣該有薪資又是違法。
四、【勞基法我很熟】:
那更應該依規定給薪多少就是多少。
五、【你們開酒店的來欺負我們早餐店】:職業不分貴賤尊卑,有侮辱名譽嫌疑。
六、【公司的程序你就要照我們走】:公司工作規則與一般規定,牴觸法令無效。
七、【交接程序也沒辦理】:
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,妳上班未滿3個月只是人情道義,法令沒規定妳要交接期或交接程序如何。
八、民法126條工資請求權五年有效,真領不到差額,糾紛時,以可以證明你在那間早餐店服務及違規事證,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、勞動檢查機構。
九、參考:
(一)勞動基準法第 2 條
1、勞工: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。
2、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
(二)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(三)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
給二次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
(四)第 26 條(預扣工資之禁止)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】
(五)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。
(六)細則:第 9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,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。
(七)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調整後,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19,047元,每小時為109元。
十 、勞雇默契很重要,相互容忍溝通協調,才能解決紛爭,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,只是更疏離。
補充建議: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、勞檢主管機關,參考就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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